4月1日,广东省东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就《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对实施“光伏+建筑”项目的报装备案、设计规范、施工标准、安全生产、验收并网、运维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下列7种建(构)筑物不得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一)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二)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三)周边存在大量粉尘和腐蚀气体的建筑;(四)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五)文物建筑;(六)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七)其它不宜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意见稿全文如下: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粤建科〔2024〕200号)、《广东省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东源县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24〕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源县辖区内利用居民建筑、党政机关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等建(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光伏+建筑”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建议优先选用已进行过安全鉴定的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户)的房屋建筑。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得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一)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
(二)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三)周边存在大量粉尘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四)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
(五)文物建筑;
(六)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
(七)其它不宜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 报装备案
第五条 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建筑”项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装备案:
(一)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需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gd.tzxm.gov.cn/)办理备案。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在县供电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电网企业及时集中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利用他人屋顶(场地)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建筑”项目,按照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受理。
(三)“光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供电部门提交项目并网申请,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提交登记时一并完成并网申请。
(四)“光伏+建筑”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并网批复后,才能开工建设,县供电部门要结合当地电网容量实际,合理办理“光伏+建筑”项目建设主体并网申请,确保用电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 “光伏+建筑”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报装”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第七条 项目报装备案,乡镇、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光伏+建筑”项目报装备案办理流程:
自然人项目办理:①提交申请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见→③镇(乡)政府出具意见→④县或所在镇(乡)供电部门备案→⑤由供电部门集中报县发改局备案→⑥申请材料完善后交镇(乡)政府、供电部门存档→⑦施工安装→⑧竣工验收→⑨并网发电。
非自然人项目办理:①提交申请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见→③镇(乡)供电所出具意见→④县发改局网上备案(并自行打印网上备案表附上)→⑤县或所在镇(乡)供电部门备案→⑥申请材料完善后交镇(乡)政府、供电部门存档→⑦施工安装→⑧竣工验收→⑨并网发电。
第九条“光伏+建筑”项目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一)东源县县域“光伏+建筑”试点工作项目申请表;
(二)投资企业或个人经营资质材料;
(三)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四)房屋产权证明;
(五)符合规范、指引要求的设计图纸;
(六)质量安全鉴定为A级或B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对申请报装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条“光伏+建筑”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光伏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光伏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震、抗风和抗腐蚀能力。
光伏系统应符合建筑防水、防火、防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光伏+建筑”项目应当结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本地风貌要素:
(一)新建建筑建议采用“光伏+建筑”+农房风貌一体化设计,因地制宜实现屋顶、墙体、遮阳等建筑功能与光伏系统融合。
(二)既有农房建筑“光伏+建筑”项目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尽量贴合。既有建筑为平屋顶时,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 度。考虑晾晒、水箱放置等需求,设置部分开敞空间。
(三)农房光伏发电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最高点不宜超过2.8米。屋顶有楼梯间且需在楼梯间屋顶安装光伏组件时,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组件宜分级分层设计,避免出现屋顶体量过大,与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象。
(四)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可利用女儿墙遮挡,女儿墙按建筑规范处理,也可采取退缩的方式安装,避免影响建筑立面风貌。光伏组件突出屋面时,区分重点和一般区域的管控要点,因地制宜结合传统客家建筑设计要素,采用双坡、四面坡式屋面,选用与建筑本体色彩协调的光伏支撑构件、光伏系统边框等材料,可结合当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栅构件、檐口设计等方式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提升,形成相对完整的建筑形象。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光伏+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按图施工,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
施工安装应做好质量管理,保证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防火等关键部位的施工安装质量,属于隐蔽工程的应有相关影像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对光伏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和质量检查,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光伏系统调试。
第十五条 属地镇(乡)政府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进行巡查、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划条件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镇(乡)政府应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日常巡查、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章 安全施工
第十六条“光伏+建筑”项目的建设施工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过程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持续提高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保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国家、人民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实现工程安全“零”事故目标。
(二)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区域电源电缆线走向布置合理,标识清楚,现场严禁用接地代替接零保护。
(三)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使之有职有权。
(四)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规程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五)施工项目均应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执行安全交底制度,做到无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不施工,进入现场人员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并根据岗位作业特点,使用其它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按规定在现场主要通道、路口等危险处设置醒目警示牌。
(六)如发生突发事件,应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并以最快方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各类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科学防范,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稳定、有序。
第六章 验收并网
第十七条 “光伏+建筑”项目验收并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光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设计、施工监理(若有)等单位派代表参加,鼓励邀请房屋业主及相关部门参加。
(二)“光伏+建筑”项目验收时,应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消防等施工安装质量,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检测及资料审查,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三)“光伏+建筑”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验收合格后转入并网运行。
第七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项目开发主体要建立完善运行维护机制,落实后期运维责任,定期进行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安全有效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光伏+建筑”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运维公司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运维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包括光伏设备监控、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质量、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加强对防风、防水、防雷、抗震、防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若发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消除隐患,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明确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应急预案,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降低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光伏+建筑”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在光伏设施及其周围明显的位置张贴直观简洁的安全警示信息,鼓励“光伏+建筑”项目依岗位需求吸纳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日常的管护,管护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电池等设施因损坏或到期更换后,应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即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