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期预警信息简报
来源:方芳 /
阅读次数:868 / 发布时间:2015-03-06
【
大】【
中】【
小】
1. 美国继续对中国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双反”调查
2014年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裁定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在该裁决中,4名委员投肯定票,2名委员未参加此次投票。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将于2014年3月26日左右作出反补贴初裁,将于2014年6月9日左右作出反倾销初裁。
2014年1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30日;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61.0000、8507.20.8030、8507.20.8040、8507.20.8060、8507.20.8090、8541.40.6020、8541.40.6030、8501.31.8000。
2. 欧盟对华贸易政策易紧难松应防范光伏案式冲突
欧盟数位官方人士近日在接受专访时指出,在当前欧洲经济处于脆弱复苏的背景下,中欧贸易摩擦挑战依旧,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应对,对于业界热议的中欧自贸协定的规划尚未提上日程。
作为欧盟对外实施贸易惩罚措施的主体,欧盟委员会未来对华贸易政策“松紧”度备受关注。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到明年年底,欧委会都会保持对华政策的延续性,新一届欧委会运作之初不会有太大变化。他还说,下一届欧盟机构中自由民主党派的势力下降对欧盟对华政策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在2月初举行的欧洲议会上,议员们投票通过了对“贸易防御工具”的修正草案,决定将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因素以及第三方参照国的出口补贴等内容施行更严厉的标准。该修正案起草者克里斯托弗·弗耶纳尔称,以实施反倾销关税为主要手段的“贸易防御工具”修订版,将强化议会的监督权和透明度,增进了小企业利用贸易工具的便利。他指出,该工具的复杂性和发起成本令大企业成为受益者,对需要保护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有效利用。他建议,在涉及中小企业为主的行业发现外来倾销行为的,有必要征收更高额的惩罚性关税。欧盟使用贸易防御工具多数针对中国。
为避免再度出现类似去年中欧光伏案这样的贸易摩擦,欧洲官员建议建立深度对话机制予以预防。意大利在欧盟理事会贸易部长会议的首席谈判代表、负责经济发展与贸易的副部长卡罗·卡伦达日前表示,中国和欧盟为避免类似光伏案的贸易争端再起,应该由政府牵头让双方进行经常性碰会,形成“深度磋商”机制就具体领域进行沟通。为避免实施双反惩罚措施后双方更费时费力沟通解决,他已在欧盟贸易部长会议上两次呈交提案,建议启动中欧双方贸易问题深层会议机制。
去年中欧光伏贸易争端爆发,由于该案是双方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摩擦案,对中欧未来经贸关系走向影响重大。但从争端解决过程来看,存在相对仓促、被动的现象。从欧盟去年5月中旬初裁临时实施惩罚性关税以来,双方才开始从政治层面密切磋商解决方案,终于在两个多月时间达成相对圆满的“友好”解决方案。卡伦达称,“如果在光伏案件爆发三年前,欧盟就主动开始对出口国产能过剩趋势加以分析、商量对策,就能尽早向中国政府提出减产、减少补贴建议,相信不会发展到征收惩罚性关税引起中欧贸易摩擦。”在去年的中欧光伏案件中,意大利支持欧盟对产自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卡伦达说,“中国产能过剩产业包括钢铁、造纸、玻璃等十余个,这些产业在贸易领域都有可能对欧洲市场造成冲击,有必要提前磋商避免贸易争端爆发。”他认为,针对这些产业产能过剩现象,可以预见有爆发类似光伏贸易摩擦的风险,所以应该吸取光伏案的教训。他说,乐见中国针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整改,因为某些行业产品关乎出口到欧洲市场,双方提前沟通解决措施,可以避免发生令双方都承受较高成本且不愉快的贸易制裁案。
目前,包括中国、英国、荷兰的政要高调提出中欧自贸协定谈判,但欧委会贸易委员的表态显示该进程并不会顺利。
德古赫特表示,对于中国提出的探索建立中欧自由贸易区的建议,欧方目前“条件不成熟”,暂无时间表。
德古赫特还谈到,有一个客观原因制约中欧自贸协定的开启“我们现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这项谈判。”据欧委会信息,欧盟正在进行数项双边自贸协议谈判,涉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主要经济体。德国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阿克赛尔·贝格尔说,欧委会层面慎谈中欧自贸协定谈判,印证了其观点:在欧盟进行的多项双边自贸协定中,与美国进行的“跨大西洋投资与贸易协定”谈判是其首要任务。
“双边投资谈判受到欧方广泛支持,因为可以解决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中欧不平衡问题,当前欧洲市场对中国的开放程度远高于中国对欧洲。虽然当前谈判进程缓慢,但欧盟方面已经切实感受到中方的重视程度”。卡伦达还表示,该协定的谈判结果将对双方产生非凡影响。
在谈到中欧投资协定下涉及的金融业,德古赫特表示,对于中方金融机构,只要遵从欧盟的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进入欧盟市场就没有任何问题。“就像英国政府近来邀请中资银行开设机构一样,欧盟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没有任何壁垒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欧盟法规对于金融机构所在国总公司也会有影响。中资金融机构需要注意。”